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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何关系
来源:区保密局网站 日期:2017-09-27

国家秘密与

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何关系

 

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工作秘密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中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正常行使管理职能带来被动和损害的信息或事项。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是有严格区别的。比如,前者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确定,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后者由国家机关根据公务活动的需要自行确定;前者具有不同等级和专属密级标志,后者往往没有等级划分,也没有法定的专属标志。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关系。本来,企业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法律地位上应当属于商业秘密,适用商业秘密保护类的法律法规,如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在我国现有政治和经济制度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许多商业秘密信息,客观上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变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也可以转变为国家秘密。如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发展了,科技进步了,有些经济、科技领域的国家秘密会失去其国家秘密属性,此时的国家秘密就可能转变为商业秘密。又如,企业开发、研制属于商业秘密的科技项目,对国防军事有着巨大的潜在价值,具有国际领先平,或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秘密就可能要确定为国家秘密。但是,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也有明显区别,二者在涉及的利益、确定的程序、处置的权利、泄露后的法律责任上存在不同。

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关系。个人隐私是个人秘密,指关系个人健康、名誉、财产或其他利益,不愿为他人知悉或不宜公开的情况、资料和信息,如个人的日记、相册、通信、交往范围、家庭关系、生活习惯、身体缺陷、病患情况等。一般说来,个人隐私与国家秘密的法律界限是明确的,一个属于私法,一个属于公法。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个人隐私可能基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转化为国家秘密。比如,政治动荡、战争冲突时,国家领导人的身体健康等信息可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到特别保护。

摘自《保密工作》2017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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